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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知识和常见问题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知识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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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9-30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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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依据2003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是国家依法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的措施,国际上通常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称为“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

  什么是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两种模式?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分为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种模式。两种模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海关介入的程度和权利人承担的义务有很大的差异。

  (一)依申请保护

  依申请保护,是指海关对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发现的侵权嫌疑货物予以扣留的措施。依申请保护有以下特征:

  (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申请扣留,不必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2)海关不负责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进出境进行监控;

  (3)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侵权嫌疑货物价值的担保;

  (4)海关无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关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海关协助扣押,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货物。

  由于在依申请保护模式下,海关不会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所以,依申请保护模式也被称作“被动保护”模式。

  (二)依职权保护

  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对其发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主动采取的扣留和调查处理的措施。依据职权保护有以下特征:

  (1)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2) 海关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应当中止放行,并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

  (3) 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4)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5) 海关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认定;对不能认定货物侵权状况的,海关应当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

  (6)海关对其认定侵权的货物,有权予以没收并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7)对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置。

  在依职权保护模式下,海关有权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所以,依职权保护模式也被称作“主动保护”模式。

  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备案的作用是什么?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以书面形式在海关总署进行登记,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2003年12月修订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不再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申请保护前必须进行知识产权备案。但是,对某些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例如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备案与否有很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一)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根据《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也没有权力主动中止其进出口,也无权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处理;

  (二)有助于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尽管根据《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进行备案后,仍然需要在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时向有关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但是,从实践看,海关能否发现侵权货物,主要依赖于海关对有关货物的查验。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合法使用知识产权情况、侵权嫌疑货物情况、有关图片和照片等情况,使海关有可能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主动予以扣留。所以,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负担较轻。根据海关总署有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规定,在海关依职权保护模式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同时还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总担保。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未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则不能享受上述待遇,必须提供与其要求扣留的货物等值的担保;

  (四)可以对侵权人产生震慑作用。由于海关对进出口侵权货物予以没收并给予进出口企业行政处罚,尽早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对那些过去毫无顾忌地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警告和震慑作用,促使其自觉地尊重有关知识产权。此外,有些并非恶意出口侵权产品的企业也可能通过查询备案,了解其承揽加工和出口的货物是否可能构成侵权。

  什么样的知识产权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保护?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2、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3、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

  4、《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谁有权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只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备案。这里“知识产权权利人”指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 使用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知识产权备案,但是可以接受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委托,以其代理人的身份并以权利人的名义提出申请。 非中国大陆地区的权利人必须委托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该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直接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各口岸海关不受理或者向海关总署转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

  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和材料有哪些?

  详见:

  申请商标权海关保护备案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申请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申请著作权海关保护备案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海关总署对备案申请的审核的时间是多长?

  海关总署自收到电子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同时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可否被撤销?

  当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并应当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海关总署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自知识产权备案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就被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总署可以不予受理。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有效期有多长? 备案到期前,能否续展?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资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在海关总署核准备案后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超过10年的,备案有效期最长为10年。

  在知识产权有效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提出续展备案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续展备案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算,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不足10年的,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备案失效后,可以续展吗?如果不能续展,怎么处理?

  备案失效后,不能申请续展,保护系统也不允许权利人提出续展申请。权利人必须重新提起新备案申请,缴纳备案费,并重新向海关总署提交全部的申请文件。

  权利人情况发生改变后,是否必须向海关办理手续?

  权利人的情况发生改变后,应当在发生变更后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权利人名称、注册地址发生变化后,应当在办理完成工商注册变更相关手续和相关权利证书变更成功后,于30个工作日内向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

  相关证明文件主要包括:官方登记机构核准的变更材料,比如工商局核准公司名称变更证明、注册地址变更证明等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变更事宜的由官方出具的材料。

  受让知识产权已在总署备案,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知识产权发生转让后,原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注销手续。海关总署审核注销原备案后,新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总署申请新备案。

  申请注销海关备案,申请人应当登录保护系统申请注销,并上传注销申请书、填写注销原因。

  何种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变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

  1.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

  2.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

  3. 许可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的情况;

  4.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5. 《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其他情况。

  何种情形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注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

  1. 知识产权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2. 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转让的。

  对属于第1情形的,海关总署可以主动或者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注销有关知识产权的备案。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有效期内放弃备案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注销备案。

  海关总署注销备案,应当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备案自海关总署注销之日起失效。

  将名下的多项知识产权进行海关备案,应提交几份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申请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上述规定可以被归纳为“一项权利,一份申请”。

  所谓“一项知识产权”,指:(1)一个商标注册证;(2)一个专利证书;(3)一件作品(已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指一个作品登记号)。尽管商标国际注册登记是将所有使用某个商标的商品记载于一个注册登记证之内,但我国商标局对国际注册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时是按照每一类商品单独出具的,所以商标国际注册的权利人在申请海关保护备案时,应当就该商标的国际注册证书上的每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

  备案申请书是否一定要由知识产权权利人签章?

  知识产权权利人直接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的,应当在申请书上签章;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备案的,申请书可以由委托人或者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签章。

  哪些人可以成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联系人?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联系人,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中指定的负责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事项的人员。联系人不仅负责同海关总署联系办理知识产权备案事项,而且还要担当在备案之后与口岸海关就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联系配合的工作。由于口岸海关判断侵权嫌疑货物的时间有限,能否及时得到备案联系人的协助,对海关执法来说是至关重要,对于权利人维权而言也是至关重要的。

  目前海关总署对联系人没有资格限制,联系人可以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本人或者本单位的人员,也可以是其委托的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所在单位的人员。尽管如此,从便于与海关配合以及有效履行法律责任角度考虑,备案联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境内。联系人应当是境内组织或者自然人。这里“境内”是指我国大陆地区;

  (二)同时承担办理备案和与口岸海关联系配合的职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作用之一是为了建立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海关之间的联系,如果备案代理人不负责备案后的联系配合工作,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就不能及时通知权利人;

  (三)联系人不能过多。目前海关总署规定每项备案申请中的联系人只能有1-2名。如果联系人过多,可能会造成海关与权利人之间信息传送渠道的混乱;

  (四)应当随时向海关提供协助和配合。目前许多海关已经实行24小时通关制度,但是发现有些侵权人通常在周末或者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进出口侵权货物。海关为了及时进行鉴别以便决定是否中止放行货物,需要随时得到备案联系人的配合。所以,备案联系人对随时给予海关配合应当有心理准备。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 应当提交的申请书包含哪些内容?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

  (四)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五)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 应当提交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何种事实?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1. 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2. 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其专利。

  知识产权没有备案,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是否应当提供担保?数额是多少?

  应当提供担保。担保金相当于货物价值。

  知识产权权利人是否有权在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前向海关请求查看有关货物?

  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14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且按照第15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可以在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前向海关请求查看有关货物。

  什么条件下,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符合《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驳回申请,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 应当将何种情况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将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收发货人名称、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等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根据《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自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海关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有关裁定的书面通知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通知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知识产权权利人自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通知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可提出扣货申请?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

  收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怎么办?

  收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海关扣留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随附必要的证据。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放行货物的书面申请和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金。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关应当退还担保金。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

  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不能认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时需要提供担保金的数额是多少?

  1.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2.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3.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总担保。总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

  何种情况下,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一)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

  (二)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的;

  (四)海关认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收发货人可否查看有关货物?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通知及扣留凭单送达收发货人。 经海关同意,收发货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收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怎么办?

  收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在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期间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随附必要的证据。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的,还应当自海关扣留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放行货物的书面申请和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金。

  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符合前款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但是,海关在调查期间认定货物侵犯有关专利权的,按照《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海关应当将何种调查结果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海关应当将下列调查结果之一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一) 认定货物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二) 认为收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三) 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海关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决定的,应当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哪些情况?

  海关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决定的,应当将下列已知的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一) 侵权货物的名称和数量;

  (二) 收发货人名称;

  (三) 侵权货物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和处罚决定生效日期;

  (四) 侵权货物的启运地和指运地;

  (五) 海关可以提供的其他与侵权货物有关情况。

  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需要海关协助调取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证据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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