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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布了“2019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这“十大”案件之一是专利号为ZL201621037804.X,发明名称为“一种产生按压声音的键盘开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08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该专利权有效。本文主要围绕本案所涉及的公知常识认定和现有技术提供的技术启示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案情
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2016年9月2日,于2017年3月15日获得授权。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9日和2019年2月20日分别受理了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组成合议组针对上述请求进行了合并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WO2016/107545A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否为本领域公知常识;(2)证据2(CN104882316A)是否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证据1中的技术启示。
二、关于公知常识
在机械领域的创造性审查中,常碰到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认定。机械领域的技术方案包含的多是结构性的实体特征,而一种技术效果的获得往往可以通过某些公知的结构特征之间不同的联动和布置实现,因此常有结构特征被认定为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情况。
本文认为,对于“公知常识”的理解,首先其不应是一种教条固化的特定知识点,而是一种在本领域中公知能够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一方面,技术手段是为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而存在的,不应脱离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孤立地讨论某技术手段是否属于公知常识;另一方面,技术手段是存在于技术方案中的,脱离其所在的技术方案而将某技术手段直接认定为公知常识也是不恰当的。涉案专利涉及一种产生按压声音的键盘开关,这种键盘开关能够充分利用内部空间,在键盘开关尽量小的前提下,使键盘在按压过程中具有良好的触感,并在按压过程中产生声音,解决超薄键盘中由于空间限制无法像大键盘开关一样产生声音的问题,提升用户感受。
无效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基座上设有一导引斜面,弹性件的一端位于导引斜面的正上方,该按压块位于导引斜面的侧边。进一步,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是在基座上单独设置一导引斜面引导弹性件一端的移动路径,而证据1是在凸楞下面设置导引斜面来引导弹性件一端的移动路径,两者的区别仅仅是导引斜面设置的位置不同,这一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经审查,合议组判定,权利要求1相比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不仅在于导向斜面设置位置的不同,也在于部件间的配合关系,同时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的主张不成立。
首先,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重新确定涉案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利用不同部件之间的配合使键盘弹性件敲击发声。参见以下附图,涉案专利的图4示出按压块31、导引斜面11和弹性件6之间相配合的构造,其中按压块31设置在包括导芯3的按压组件上,导引斜面11设置在基座1上,弹性件6的一端固定连接于基座1,另一端部62’设置在按压块11正下方;另外,从位置关系上来看,弹性件6的另一端部62’还位于导引斜面11的正上方,按压块31则位于导引斜面11侧边,用于按压弹性件6。当按压块31下压,基座1上的导引斜面11导引扭簧6’的端部62脱出按压块31,回弹复位发出声音。
证据1的图2和图4示出,按压件5的侧边设置有凸楞52’(对应按压块),凸楞52’自身的下端具有导引斜面521’,用于与扭簧6’(对应弹性件)的弯折部61’配合;下压按压件5,导引斜面521’压迫扭簧6的弯折部61’向下,直至沿导引斜面脱出,回弹复位敲击发声。
涉案专利为解决键盘开关发声问题采用的方案是:通过按压组件中的按压块31和基座1上的导引斜面11相互配合,结合弹性件6的设置,以及这三个部件之间特定的位置关系,实现键盘弹性件的回弹发声。而证据1采用的方案则是:通过按压件5侧面上的凸楞52’(对应按压块)以及该凸楞52’自身下端的导引斜面521’,结合具有横向突出弯折部61’的扭簧6’(对应弹性件),解决发声问题。
从运行原理来看,涉案专利和证据1均采用导引斜面解决弹性件的回弹复位,但二者之间的不同不仅仅在于导引斜面位置的不同,还应考虑导引斜面位置不同所旨在解决的问题以及与其他特征的关系,由于这种位置的不同而达成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或容易想到的。
在涉案专利中,涉及按压组件中的按压块和基座上导引斜面的相互配合以及这两个部件与弹性件一端部的位置关系,而在证据1中,则是按压件上凸楞的自身设置以及扭簧一端部的具体结构配置。因此,应从整体技术方案上考量,导引斜面位置的不同是否与其他技术特征存在关联性,尤其是否与涉及运行原理的技术特征存在配合,以及这些技术特征在整个技术方案中所作贡献。换句话说,不仅应当考虑导引斜面设置位置的不同,还要考虑因其位置设置的不同而导致的与技术方案中的其他特征之间的配合关系的不同。
进一步,区别技术特征体现的是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的创新所在,这种创新正是为所属领域带来的技术贡献。对于本案,区别技术特征不仅在于导引斜面位置的不同,而且在于导引斜面、按压块和弹性件之间的相互配合;从结构布置上来讲,导引斜面和弹性件分别设置在基座上,按压块则分立地设置在按压组件上,这三个部件之间的内在关联性构成一个整体的运行机制。
另一方面,《专利审查指南》在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中指出(第四部分第八章第4.3.3节):主张某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当事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该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或者未能充分说明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合议组对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主张不予支持。当事人可以通过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记载的技术内容来证明某项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可见,不同于发明专利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公知常识认定的一定裁量权,在无效程序中,当事人要承担更多的证明责任。如果主张公知常识的一方当事人未能通过举证或说明来充分支持其主张,则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在无效程序中,公知常识类证据通常限于教科书、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因此,请求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公知常识的主张需更为慎重。
三、关于技术启示
关于创造性判断方法,《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规定,以下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启示:(1)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2)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3)区别特征为在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
本文认为,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是能够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重塑技术方案的推动力,这种推动力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相应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来获得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
对于本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涉及导引斜面、一端位于导引斜面正上方且位于按压块正下方的弹性件、以及位于导引斜面侧边的按压块等具有特定位置关系的多个部分,并非彼此独立地各自发挥不同作用,而是相互关联配合以共同实现弹性件从导引斜面的脱离。因此,应当从整体上考虑现有技术中能否给出这样的技术启示,避免将共同对现有技术作出的贡献的上述特征人为地割裂开来。
证据2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同,同样是在按压件凸楞52’的下端上设有导引斜面521’,并且扭簧6’具有横向突出并限位于导引斜面521’的弯折部61’。虽然证据2的说明书中指出弹性件还可以设计为形变回弹敲击底座,或横向形变回弹敲击按压件(第[0025]段),但这仅教导了扭簧回弹敲击位置可以不同,并未公开具体的实施方案,也未暗示导引斜面可以和其他分立的部件配合以实现扭簧回弹的内容。因此,证据2并没有向本领域技术人员提供将上述公开内容应用到证据1中以得到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这种结构布置上的改进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一定的创造力。
综上,对于本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不应属于公知常识,证据2也不能从整体上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证据1中的技术启示,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四、结语
创造性的审查不论是在专利申请的授权阶段,还是专利无效的确权阶段,都往往是有关各方争议的焦点。在无效程序中,如果请求人主张某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应尽可能地提交公知常识类证据以支持其主张。关于公知常识认定,应整体上考虑区别特征在具体技术方案中的贡献以及与其他特征之间的内在关联性,不应仅基于技术手段本身的公知性直接认定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 另外,在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不应割裂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各特征在具体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应从整体上考量现有技术能否提供技术启示,从而更客观地评价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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