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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知识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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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程序、要求
详见“逐一国家或地区或政府间组织单独注册申请”

必须依据原属国的商标注册或申请。如果没有, 则不能申请国际注册。

  

国际注册申请中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不能超出原属国商标注册或申请中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 因此, 如果要指定超出的项目, 需要在原属国提出一个指定范围更宽的新申请并据此申请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指定缔约方, 或者走逐一申请途径。

  

万一因条件所限以原属国的商标申请为基础的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通过马德里联盟某缔约方的商标主管机关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申请办理一份国际注册申请,使用一种语言(英语或法语),可在一份申请书上指定一个或多个缔约方的领土延伸保护, 并可有条件地指定一个或多个类别上的商品或服务,向一个机构(国际局)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规费,或根据马德里议定书针对个别缔约方再缴纳单独规费, 从而在提出申请阶段避免了若采用逐一国家申请方式向每一个指定保护

 

对马德里协定的修改, 逐渐吸引一些发达国家的加入。除保留了马德里协定的主要特点外,还具有以下优点:

  

不但以商标在原属国的注册为依据,还可以以在原属国的申请为依据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中心打击“之修改——在该商标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将该商标转换为有关缔约方的注册申请,并保留原国际注册日为该商标转换为该缔约方申请的申请日;

 
 

只能以原属国注册为依据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并可领土延伸指定体系内除原属国之外的所有缔约方;

  

用一种语言(法语)向一个机构(国际局)提出注册申请和缴纳费用;

  

“中心打击”:某一商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期满前,若该商标在原属国因某种原因被撤销,其国际注册也要被撤销;.

  

领土延伸后,被指定缔约方商标主管机关有权驳回的期限为

领土延伸至中国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异议期为国际公告之日次月1日起3个月。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从国际注册日开始计算。
如何计算驳回期限? [ 2019-09-29 ]

驳回期限从国际局通知日期(Date of notification)开始计算。原属局为纯议定书缔约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驳回期限为通知日期起18个月;原属局为纯协定缔约方和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驳回期限为通知日期起12个月。

  

通知日期在ROMARIN中显示为Date of recording (date of notification from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对符合要求的马德里申请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国际注册证》并通知各指定缔约方的商标主管机关。

  

《国际注册证》的内容包括该马德里申请的所有信息,如国际注册日、国际注册到期日期、注册人信息、商标、指定商品/服务、以及依据协定或议定书所指定的缔约方等。

  

《国际注册证》表示该马德里申请已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并不代表在各指

如果基础商标仅取得国内受理通知书,尚未注册成功,则除阿尔及利亚不可以指定,其他缔约方均可以指定;如果已获得国内注册证,则所有缔约方均可指定。具体根据申请人的需要进行选择。

领土延伸指国际注册的商标申请人或所有人向马德里体系缔约方所提出的商标权保护的专门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只有进行领土延伸,才可能在指定的马德里体系缔约方内得到保护。

 

领土延伸可分二种。一是在一项国际注册新申请时由申请人同时指出,也就是在填写申请表时,指定要求保护的国家;二是在国际注册后,注册人又希望得到另外一些成员国的保护,这时注册人可再次向商标局提出领土延伸申请(此种情况称为后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是指根据 1891年4月14日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定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 中文简称 “马德里协定”)或根据1989 年6月27日在马德里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详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

详见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可以包括也可以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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