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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19-09-29 16:44
来源:
收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海关扣留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随附必要的证据。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放行货物的书面申请和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金。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关应当退还担保金。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
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不能认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时需要提供担保金的数额是多少?
1.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2.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3.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总担保。总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