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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概要描述】  <p>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p>   <p>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p>   <p>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概要描述】  <p>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p>

  <p>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p>

  <p>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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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对于外观设计,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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