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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逐一申请途径比较,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局限性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19-09-29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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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依据原属国的商标注册或申请。如果没有, 则不能申请国际注册。
国际注册申请中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不能超出原属国商标注册或申请中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 因此, 如果要指定超出的项目, 需要在原属国提出一个指定范围更宽的新申请并据此申请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指定缔约方, 或者走逐一申请途径。
万一因条件所限以原属国的商标申请为基础的国际注册申请不能及时递交到国际局,而致使国际局收到申请的日期在原属国申请日的六个月以后,要求的优先权会丧失。
“中心打击”的可能性. 通过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程序注册的商标,如果在注册之日起5年之内,原属国的基础注册或申请全部或部分被驳回、撤回、注销、撤销、放弃或宣布无效,那么,其结果延及所有指定缔约方,即该商标不得再要求国际注册给予的保护,而不管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是否已经被转让,这项规定被称为“中心打击”。 在马德里议定书下,如果发生“中心打击”的问题,可以自该商标在原属国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指定的马德里议定书各缔约方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一份申请,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指定转换为在该缔约方的国家申请,当然转换会导致相应的费用和时间的推延。
被指定缔约方商标主管机关通常不会颁发注册证。
因此,对于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应该采用那种途径才能最大限度地符合申请人的利益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如申请人商业利益现在延及和将来扩展范围, 申请的费用, 所需的时间(①申请到注册的过程②及时性), 商品或服务的范围, 商标的使用与维持,等等。 我公司擅长基于以上多种因素全面分析并提出对涉外申请的最优化策略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