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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海关应当将何种调查结果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发布时间:
2019-09-29 16:44
来源:
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海关应当将下列调查结果之一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一) 认定货物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二) 认为收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三) 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海关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决定的,应当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哪些情况?
海关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决定的,应当将下列已知的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一) 侵权货物的名称和数量;
(二) 收发货人名称;
(三) 侵权货物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和处罚决定生效日期;
(四) 侵权货物的启运地和指运地;
(五) 海关可以提供的其他与侵权货物有关情况。
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需要海关协助调取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证据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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