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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能喷墨打印机墨盒回收品侵权案专利权人二审反败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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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每日新闻》讯,2006年1月31日,东京高等法院知识财产高等法庭大合议庭就佳能公司不服东京地方法院关于Recycle Assist公司进口、销售佳能喷墨打印机墨盒回收品侵权案一审判决做出判决(平成17年第10021号):推翻东京地方法院的判决,支持佳能公司的诉讼请求,Recycle Assist公司不得进口、销售以及以销售为目的的展示该回收墨盒,且废弃库存。
2004年4月,佳能公司将Recycle Assist公司诉至东京地方法院,诉其进口佳能喷墨打印机墨盒回收品(进口前已被装入新墨),以低于正品20—30%的价格在日本上市侵犯了佳能的专利权,要求其停止进口和销售回收墨盒并废弃库存。2004年12月8日,东京地方法院一审判决(平成16年第8557号):“Recycle Assist将回收墨盒上市时,佳能的专利权已失效,故未侵犯佳能专利”。“Recycle Assist对该回收墨盒的再加工仅属修理范围,非新的生产,驳回佳能的诉讼请求”。佳能对此判决不服,于2004年12月上诉至东京高等法院。
知识财产高等法庭在二审判决书中指出:“据《日本专利法》,公开发明的发明人可获得专利授权和实施发明专利的专有权。第三方未获专利权人的许可,不得制造、销售用于专利发明产品的二次使用和回收利用的构件”。“Recycle Assist进口、销售的回收墨盒对佳能专利发明的权利要求1和10的本质部分的部分构件进行了加工、灌装”。关于佳能的专利权是否失效,知识财产高等法庭认为:“对效用耗尽的专利墨盒的加工、灌装和出售剥夺了佳能满足墨盒用户新 的需求的机会,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利益。故佳能的专利未失效,专利权人可行使其专利权”。“公开专利发明的报酬的取得,不影响对产品效用耗尽后的二次使用或回收利用的专利权效力。这种情况下,不认为专利权人获得了双重利益。”
另据《读卖新闻》报道,2月13日,Recycle Assist公司已就东京高法的二审判决上诉至最高法院。此为首例不服东京高法知识财产高等法庭大合议庭判决的案件。(摘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2006年2月24日) |